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第一款,办理垃圾清运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第二款(四)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程序。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单位向核发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收地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增加或变更。
转移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五)申请材料要求。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许可证照、异地清运处置服务协议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应包括转移垃圾的来源、数量、成分、转移线路、时间、运输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等内容。
扩展资料:
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立记录台账,来往票据全部实行多联单,留底备查。垃圾中转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垃圾交付收运、运输、处理时对其数量予以相互确认;数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运输和处置。
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单位要按月将垃圾清运量和处置量汇总,分别上报核发其服务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出地与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对相应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发现不一致的,要组织开展调查,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汇总本行政区域跨界转移处置(含接收和移出)生活垃圾的总量和明细,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