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福州龙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技术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三)《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82号)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实施机构 | 主管海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三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除外) |
结果名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号 | 结果样本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申请材料 |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可在网上系统下载)正本1份原件(现场纸质版、网上电子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样表).docx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