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申请者带上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报告;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材料等去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办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者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向所在城市地市级或是县市级发证机构(下列通称发证机构)提交申请,递交以下文档、材料,并对其真实有效承担:
(一)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报告;
(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公司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特殊工种的有关职业资格证(影印件)和其它从业人员培训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明文档或是租赁证明文档(影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性质企业营业执照或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档(影印件);
(六)危化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影印件)。
拓展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监总局监督管理总局具体指导、监管全国各地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下称地市级发证机构)承担以下公司经营管理许可证书审核、授予:
(一)运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运营易制爆危化品的企业;
(三)运营车用汽油加气站的企业;
(四)主要从事危化品仓储物流经营的公司;
(五)从业危化品经营活动的央企隶属省部级、设区的市级企业(子公司)。
(六)含有存储设备运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以外的其他危化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下称县市级发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此条第三款要求之外公司经营管理许可证书审核、授予;并没有开设县市级发证机构的,其许可证由地市级发证机构审核、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