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泉州漳州兽药经营许可证如何申报
二、 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在承诺期内,由市畜牧水产局兽药检查员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 申请材料
1、《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2、企业依据《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
4、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5、企业经营场所、仓库、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7、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8、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9、企业经营的兽药种类和品种目录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申请表格
《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见附录1—5
六、前置条件
1、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五年以上兽药质量管理工作;(3)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初级(技术员除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或执业兽医师。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有规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