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业务经营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至少5台。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5.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公章;
3、法人身份证及简历(从毕业开始写,中间不能中断,简历里面需要有法人1寸红底照片);
4、计调人员身份证及简历(从毕业开始写,中间不能中断,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即可);
5、3名导游人员身份证及导游证、导游员劳动合同;
6、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租赁合同原件完整延边拍照,每页都拍);
7、规章制度上墙的拍照;
8、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5台,需要收据/发票拍照和实物拍照(清晰、完整)。
9、拍摄实际经营场所门面的照片(需要有门牌号和公司名称招牌)、办公区全景照片(规章制度、岗位监督牌)、设施设备照片(固话机、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计算机)。
备注:经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无误后会先给予副本,旅行社拿到副本后三日内到相应银行和保险公司缴纳质保金20万(三年内无重大违规,三年后可提现50%)和责任险。旅行社完成相关手续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存款保证书、保险协议首页、保险缴纳发票以及旅行社通讯录扫描拍照后经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无误后给予正本。
业务经营范围: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者及入境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导游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