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作出了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的备案工作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启动,现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及实施主体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福建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办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见附件 1);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3.通信部门出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见附件 2);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