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服务责任:
(一)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对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产权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固定隔离桩、停车泊位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
第十六条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应当履行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一)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审批程序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实施审批管理;
(三)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本市有关建筑材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在施工区域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还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演练。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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