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四)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经营室内体验、竞技类等新业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员消防宣传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一)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消防演练;
(二)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立即启动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担应急疏散、火灾扑救职责的员工,应当在确认火灾后及时到达岗位;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以及石油化工生产等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由本单位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伍,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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