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澳门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9 年12 月13 日公布的第97/99/M 号法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并根据2001年8 月6 日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之第11/2001号法律修订。"澳门经济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中文或葡萄牙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澳门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澳门是《TRIP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方;但澳门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只能单独申请。
二、商标申请
目前,澳门经济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0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仅接受一表一类申请。澳门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若申请人非澳门居住的,须委托本地区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 商标图样;
2. 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 委托书,需公证;
5.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澳门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形式审查一初审公告一实质审查(显著性、近似等)一注册公告一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2天左右受理。经济局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若符合规定,会安排公告。
自初审自公告日起2 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 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 商标缺乏显著性;
3. 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 恶意注册;
5. 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查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后则会安排注册公告并颁发注册证。
在顺利的情况下,澳门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2 个月左右;如遇到驳回或异议,时间将会延长,往往可能会耗时2~3 年。
三、商标维护
澳门商标注册后7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 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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