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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和工作场所。注:主要管理人员应至少提供3人以上经广播电视(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所需资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盖章原件1份);
3.提供 3-6名是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中专以上毕业人员(3名需要毕业证书,3 名可以不要毕业证书)
4.办公场所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复印件盖章)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复印件盖章);
6.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7.提供经营场所:用途商用满足申请许可证需要;
8.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 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复印机;具备检查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