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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定义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指:包装、储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和压力容器等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三)本细则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及说明
第五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