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泉州漳州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咨询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注:
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审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表3-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第四章 产品检验报告
第七条 委托检验报告
企业提交产品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第八条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九条 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产品的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