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在贯彻和实施FSC/COC产销监管链体系过程中,应确保其 FSC认证产品,受控木材产品或者材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1. 遵守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1998年) ;遵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遵守《欧盟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 (FLEGT).
2. 公司确保FSC认证的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a) 公司确保进口或出口的FSC认证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
b)如果客户有要求,采购部和销售部及时收集和提供树种(常用名和科学名)和采伐国家信息并提供给直接客户或供应链下游的公司,公司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只要信息是准确的,并且能够与作为FSC认证或 FSC 受控木材供应的每种材料正确关联,组织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
说明:如果一个国家或次国家区域的采伐特许权之间非法采伐的风险不同,则需要有关次国家区域或采伐特许权的信息。任何授予在特定区域采伐木材权利的安排都被视为采伐特许权。
说明:如果没有树种和原产地信息,要把相关要求传递到上游供应商直至获得相关信息.
c) 提供符合相关贸易和海关法律的证明;
d) 确保将含有消费前再生木材(再生纸除外)的FSC认证产品出售给木材合法性法律适用国家的公司:
i) 仅包括符合FSC-STD-40-005要求的消费前再生木材材料;或
ii)告知客户产品中存在消费前再生木材,并根据适用木材合法性法规的要求支持其尽职调查制度。
注:采用上述选项d(i)的组织可采用FSC-STD-40-005中列出的对共产物的要求。
3. 贸易和海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 林产品出口的禁令,配额和其他限制(例如,出口未经加工原木或者粗锯材的禁令)
? 木材或林产品的出口许可证要求
? 官方授权木材和林产品可要求适用于林产品出口的出口税和关税。
4. 进口或出口产品时,需要保留相关资质文件和批准文件,例如出口备案登记证,出口海关检疫证等。